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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延边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保证我馆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延边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为我馆最高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
延边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全馆学科方向与研究的设置、学术研究计划方案及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倡导科学精神和学术自由,恪守学术道德,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全馆专业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馆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应由馆领导和具有代表性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可以经馆长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学术委员会通过,增补委员人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学术研究计划等。
(二)评审本馆科研项目,评议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议重要学术课题的选定和成果的评价。
(三)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四)对馆里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五)指导、组织全馆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指导、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向馆委会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
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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