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保证我馆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延边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为我馆最高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延边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全馆学科方向设置、学术研究规划及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倡导科学精神和学术自由,恪守学术道德,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全馆专业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馆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馆领导以及具有代表性、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具备全局观念与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年无法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可由馆长提名或者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决议,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并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或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专题组。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设置、学术研究计划等事项。
(二)评审本馆科研项目,评议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议重要学术课题立项及成果评价工作。
(三) 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四)对本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五)指导、组织全馆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指导、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对涉及学术违纪、违法的问题,向馆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参与审议或表决;
(四)对会议中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评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五)对学术委员会认定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